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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申请实施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申请实施的指导意见
(鄂评协函[2008]18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更好的开拓和适应市场需要或完善评估机构内部管理的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在持续经营期间,时常会发生对评估机构名称、法人、合伙人(股东)及办公场所等相关事项进行变更。为使资产评估机构在申请有关事项变更时顺利完成受理、备案工作,根据财政部及中评协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资产评估机构办理正常变更申请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资产评估机构申请有关事项变更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资产评估机构名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合伙人(股东)是否符合条件;

  3、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二、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备案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发生正常变更事项时均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事项备案申请;

  2、《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3、合伙人(股东)会议就相关变更事项做出的决议;

  4、《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

  (二)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变更时需提交的材料

  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省内部分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先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收到省财政厅给申请方的受理回执后方制发营业执照。由此,申请者可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在实际工作中时有发生资产评估机构申请变更的名称在工商部门受理后因不符合财政部规定的要求而被拒绝受理。因此,请申请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按规定变更评估机构的名称。

  (三)变更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需提交的材料

  1、拟担任首席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表;

  2、《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无不良记录证明》表;

  在实际工作中偶有发生资产评估机构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了机构法人并领取营业执照,再向省财政厅申请备案时因变更后的机构法人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不能被受理。因此,请申请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按程序办理变更事项.

  (四)新增或变更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需提交的材料

  1、新的合伙人(股东)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表;

  2、《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无不良记录证明》表。

  (五)新增或变更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需提交的材料

  1、拟担任合伙人(股东)的《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表;

  2、《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审核表》;

  3、中评协颁发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后备合伙人(股东)培训合格证》(三年内有效)。

  (六)资产评估机构办公场所发生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办公场所产权有效证明复印件;

  2、租赁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

  3、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变更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合伙人(股东)出资变更的,需提交工商部门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三、资产评估机构申请变更备案前需经省评协审核并签署意见的有:

  (一)《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无不良记录证明》表;

  (二)《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审核表》;

  (三)资产评估机构跨行政区划变更办公场所的,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职执业情况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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