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交基建收入: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基建收入。根据“应交基建收入”的期末余额填列。
(3)其他未交款: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基建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留成收入: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从实现的基建收入中提取的留归建设单位使用的各种收入,根据“留成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本表主要公式及表间关系:
1行=(2+7+8+9)行;
2行=(3+4+5+6)行;
9行=(10+11+12+13)行;
15行≥16行;
17行=(18+19+22+23)行;
19行=(20+21)行;
24行=(25+26+27+28+29+30)行;
31行=(34+35+36)行;
34行=(32-33)行;
44行=(1+14+15+17+24+31)行;
45行=(46+52+65+67)行;
46行=(47+49+51)行;
47行≥48行;
49行≥50行;
52行=(53+59+64)行;
53行=(54+55+56+57+58)行;
59行=(60+61+62+63)行;
65行≥66行;
67行=(68+69+70)行;
73行≥74行;
75行=14行;
76行=(77+78+79+80+81+82)行;
83行=(84+85+86)行;
88行=(45+71+72+73+75+76+83+87)行;
44行=88行。
三、基建投资表(财建02表)
本表反映建设项目从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借入的基本建设资金以及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本表的目的:①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②考核分析投资效果;③为编制竣工决算提供资料。主要指标填列方法如下:
1、建设单位填制本表应将所有项目(不论大、中、小型)逐项填列,上报的数据软件中应包括所有分项内容。
2、中央各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以及地方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的数据软件中应包括所属的全部项目,汇总报表可只填汇总数。
3、当年安排基建投资项目、当年未安排投资但在建及停缓建项目、当年未安排投资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分别填列。
4、项目编号:指建设单位(项目)将其所管理的所有建设项目按顺序编制的号码,本码由三位数字组成,由建设单位从001号开始顺序编制。填报时该栏不能为空白。
5、建设项目名称:指建设单位所管理的建设项目的全称。编报时要求建设项目名称不能少于4个字符(2个汉字)。
6、项目规模:按照建设项目立项时确定的大中型、小型及其他两类填列。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按照财建[2002]394号文件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即: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填报时该栏不能为空白。
7、项目性质:按照新建、改扩建、续建和其他四类分别填列。填报时该栏不能为空白。
8、项目类型:按项目建成后的实际用途分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两种类型分别填列。
9、开工日期:按建设项目实际开始施工的日期填列。
10、竣工日期:按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填列。
11、概算数:反映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数,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概算数填列。
12、财政性资金拨款
(1)中央财政性资金
a.财政拨款:反映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中中央预算内基建拨款、政府性基金拨款、财政专项资金拨款、预算外资金拨款等。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基建拨款”、“本年财政专项资金拨款”等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b.中央部门自筹: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中中央项目主管部门自筹的建设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等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以及“项目资本”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别分析出中央部门自筹部分后合计填列。
(2)地方财政性资金
a.财政拨款:反映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中地方财政预算拨入的预算内基建投资、财政专项资金、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基建拨款”、“本年财政专项资金拨款”等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b.地方部门自筹: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中地方项目主管部门自筹的建设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等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以及“项目资本”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别分析出地方部门自筹部分后合计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