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方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建投资、国债、财政专项(含预算外)、政府性基金,以及主管部门自筹建设资金等。
“其他拨款”主要反映企业(含部分事业单位)自筹建设资金(不含各类建设借款、不含应纳入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范围的建设资金)。
2、本年拨款
(1)中央财政性资金拨款
a.中央预算内基建拨款:反映本年内由中央财政拨入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目前主要是指国家发改委掌握和分配的中央基建投资,即由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下达投资预算的资金。一般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基建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实行政府采购的,还包括相应的“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本年器材拨款”等的期末余额。
b.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反映本年内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如中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车购税专项投资、保障性住房专项(含廉租住房专项、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节能减排专项(三河三湖与松花江水污染防治、城镇污水管网、环境监测、节能、农村环保、重金属污染防治)、小农水和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土保持、小型病险水库专项治理、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流域中小河流治理)等。一般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财政专项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c.中央政府性基金:反映本年内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中央政府性基金,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船舶港务费、民航机场管理费支出、水利建设基金、土地有偿基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重大水利建设基金等。
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d.其他资金:主要反映部门自筹建设资金的期末余额数,其他中央财政性拨款也可填入此栏。
(2)地方财政性资金拨款:反映本年内由地方财政预算拨入的预算内基建投资、财政专项资金、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地方项目主管部门自筹资金等。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预算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按行政级别汇总填列;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以及通过上级单位转账无偿拨入设备、材料的项目,还包括相应的“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本年器材拨款”等的期末余额。
(3)其他拨款:主要反映企业(含部分事业单位)自筹建设资金(不含各类建设借款、不含应纳入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范围的建设资金)。
3、预收下年度财政性资金拨款:反映建设单位本年收到的下年度财政性资金拨款。
4、本年交回结余资金:反映建设单位(项目)本年交回主管部门或单位交回财政的基建结余资金。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以“-”号填列。
5、项目资本:反映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根据“项目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项目资本公积:反映经营性项目取得的项目资本公积,包括投资者实际交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等,根据“项目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填列。
7、基建借款:反映建设单位(项目)借入的各种借款的期末余额。根据“基建投资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由各级政府统借统还的国外贷款以及地方作为拨款给项目单位、由地方政府负责归款的国债转贷资金,不纳入项目基建借款范畴。
8、待冲基建支出:反映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当年完成的所有待冲销的交付生产单位使用的资产价值,根据“待冲基建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应付款
(1)应付器材款:反映应购入器材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根据“应付器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贷方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应付工程款:反映已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但尚未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根据“应付工程款”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反映有偿调入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入未完工工程的应付价款。根据“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付票据:反映建设单位为抵付货款和工程价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应付工资及福利费:根据“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6)其他应付款:反映除上述应付款项以外的其他应付、暂收款项,根据“其他应付款”的期末余额填列。
10、未交款
(1)未交税金: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根据“应交税金”的期末余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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