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执法程序的意见
(琼工商法字[2008]16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意见》,更好地完成各项执法工作任务,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执法办案信息化管理。每一宗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建立两套档案,即: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凡执法办案业务已经上线应用的单位,所有的案件都必须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整个处罚程序。执法办案业务未上线应用的单位,必须在年底前上线应用。
二、强化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撤案报批程序。执法办案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日常巡查发现、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予以立案的,必须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不予以立案的,必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严禁该立案不立或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撤案。
三、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执法办案机构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实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必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也必须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实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四、严格履行告知义务,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五、严格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程序。执法办案机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听证的有关规定办理。听证结束后,由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听证后最终做出的处罚与原来拟作出行政处罚存在差异的,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阐明理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