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住宅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强化检验批验收。同时,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分户验收,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抽查一定的户数,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内容及要求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复核检查。抽查数量为单位工程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6户,其中顶层、底层至少各抽查2户;单位工程总户数少于10户的,随机抽查不少于3户;单位工程总户数在3户及以下的全面检查。当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住宅工程公共部分的竣工验收,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进行。
第九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物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
第十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及办公地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证明》必须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事项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证明》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相应住户入口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三条 参加分户验收的各方应对分户验收的真实性负责。对在分户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是否与工程实体质量相符;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对未实施分户验收的住宅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导则
(验收项目、内容、检查方法及参照标准、条文)
序号
| 验收
项目
| 验收内容
| 检查方法
及数量
| 参照标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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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间尺寸
| 室内标高、隔墙轴线偏差
| 尺量检查每一间房
| GB50204-2002第8.3.2条及GB50203-2002有关砌体轴线允许偏差的规定。
|
2
| 楼地面、墙面和天棚
| 楼地面空鼓、裂缝、起砂
| 小锤轻击和观察检查
| GB50209-2002第5.3.4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
注: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
5.3.6面层表面应洁净,无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
墙面、天棚脱层、空鼓、裂缝、和爆灰(龟裂除外)
| 观察检查,距检查面1m处正视无裂缝和爆灰
| GB50210-2001第4.3.5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GB50210-2001第4.2.6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GB50204-2002第8.2.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设计无找平的楼面)。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强)
|
厕、浴、阳台地面表面坡度
| 观察和泼水检查
| GB50209-2002第5.3.5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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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水
| 屋面渗漏
| 雨后或蓄水试验检查
| GB50207-2002第10.0.5检查屋面有无渗漏、积水和排水系统是否畅通,应在雨后或持续淋水2h后进行。有可能作蓄水检验的屋面,其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
厨、卫、阳台防水工程施工
| 尺量检查
| GB50327-2001第6.3.3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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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
| 蓄水24h,深度不得小于20mm,观察检查
| GB50209第4.9.8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的立管、套管、地漏处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无积水。
|
外墙渗漏
| 淋水2h或雨后观察检查
| 《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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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门窗
| 外窗台或护栏高度
栏杆间距
| 外窗台
| 钢尺检查,每个窗台不少于一处
| GB50352-2005第6.10.3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4、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5、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6、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①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②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GB50096-1999第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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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栏
| 钢尺测量,每片栏杆不少于一处
| 栏杆高度检查:GB50368-2005第5.1.5……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垂直间距净距不应大于0.11m。
GB50368-2005第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不得有负偏差)。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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