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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卢湾区体育中心辅助设施用途审核意见的批复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卢湾区体育中心辅助设施用途审核意见的批复


卢湾区体育局:
  你局2008年5月8日《关于卢湾区体育中心出租陕西南路141号乙三楼的请示》(卢体发〔2008〕2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家和上海体育法律法规关于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经实地勘察,原卢湾体育馆置换重建后,在陕西南路141号留下的1000余平方米设施,属于卢湾区体育中心资产。
  二、同意卢湾区体育中心在陕西南路141号乙三楼(198平方米)用于开展非体育性经营活动,并按有关部门经营许可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对出租辅助设施的收入,应按照规定,用于公共体育场所的维修、保养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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