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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填表说明

  一、设置依据: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设置。

  二、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业务需要,且能够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时使用。

  三、项目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注册的“名称”的全称填写。

  2.纳税人识别号:根据税务登记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填写。

  3.申请印制发票理由:填写“发票使用量较大”或者“税务机关发售的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业务需要,需增加发票联次或者需加大发票尺寸”或者“申请使用单联发票”。

  4.发票名称:统一确定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5.份数:测算年度经营需要的发票份数,填写6个月的发票需要数量。

  6.年号:填写申请印制的公历年度,例如:“2011年”。

  7.批次号:填写申请印制的次数,例如:第三次印制填写“第三批”。

  8.文字版:填写申请印制的发票采用“中文版”,还是同时使用“中英文版”。

  9.规格:填写申请印制发票的样式和尺寸,例如:填写“平推式发票,规格为190毫米×101.6毫米”或者填写“卷式发票,规格为57毫米×152毫米”。

  印制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包括平推式或卷式两种规格。

  平推式发票可以选择210毫米×297毫米;241毫米×177.8毫米;210毫米×139.7毫米;190毫米×101.6毫米等4种规格中的一种。推荐使用190毫米×101.6毫米规格。

  卷式发票可以在宽度57毫米、76毫米、82 毫米和长度127毫米、152毫米、177毫米中组合确定。

  10.联次:填写申请印制发票的具体联次名称,例如:“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账联、第三联为副联”。

  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两联,即发票联和记账联;根据经营业务需要,可以增加发票联次;对纳税记录良好、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可按期(月或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的纳税人可以印制使用单联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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