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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十二、用票单位开具企业冠名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时限、顺序、全部内容一次性如实开具。

  十三、用票单位必须建立发票保管制度,妥善保管发票。发票发生丢失、被盗,须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十四、用票单位名称变更后,用票单位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重新办理企业冠名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手续,申请印制新版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用票单位用票情况确定并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缴销限期届满后,用票单位办理缴销旧版发票手续,使用新版发票。

  十五、2010年内是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过渡期,纳税人已印制的旧版企业冠名发票,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止。自2011年1月1日起申请印制新版企业冠名发票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十六、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49号)附件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第三条“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2010年11月9日

  附件:1.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开票软件数据导出格式规则(略)

  附件2:
  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填表说明
  北京市   区、县国家税务局
  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申请印制

发票理由

 

印制发票要素

发票名称

 

份数

年号

批次号

   

文字版

规格

联次

   
   

纳税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许可意见:

   

税务机关(签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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