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与刻制的“发票专用章”保持一致。
(七)企业冠名发票必须设置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防伪措施。每份发票背面印明公众防伪措施、识别和查询方式。
六、用票单位印制的企业冠名发票样式必须符合通用机打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冠名格式要求。平推式发票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卷式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企业冠名发票使用的单位名称必须与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一致。
(二)企业冠名发票基本项目内容要求。企业冠名发票必须包括“开票日期”、“行业分类”、“付款单位”、“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开票人”、“收款单位税号”等基本项目内容。
(三)用票单位可以根据经营业务需要增设有关项目,除“开票日期”、“行业分类”项目外,基本项目内容和自行增设的项目均在发票镂空处自行设计打印位置。
七、用票单位开票软件自行研发,除能够满足开具发票的基本要求外,还需要具备发票作废、开具退货负数发票、发票缴销、发票库存统计和查询、数据导出等基本功能。
八、税务机关许可用票单位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的数量,以不超过一年的用量为限,每次印制数量以不超过六个月的用量为限。
九、主管税务机关许可后,根据用票单位自主选择确定的发票承印厂,制作《发票印制通知书》,连同《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和用票单位设计的发票票样,报市局审查,市局审查无误后,分配发票号码,登录印制信息,送交发票承印厂印刷。
发票承印厂印刷票样后,通知用票单位校对并确认票样。发票印制完毕后,发票承印厂将发票送到用票单位,发票实物必须当场清点、查验,确认无误后签收。
十、发票承印厂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数量印制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自行更改印制内容和印制数量。用票单位也不得要求发票承印厂更改印制内容和印制数量。
十一、用票单位在使用企业冠名发票时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持书面报告及有问题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通知发票承印厂,由发票承印厂检查原因,并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