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受理环节对用票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移交决定环节。
(四)决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五)送达。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受理环节根据决定,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用票单位。
(六)公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供公众查阅。
(七)办理印制手续。用票单位收到《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在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办理办理印制手续。
用票单位再次申请印制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依照以上规定程序办理。
五、用票单位印制的企业冠名发票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一)企业冠名发票必须是机打发票。用票单位须使用自行研发的、符合通用发票打印要求的开票软件开具。
(二)企业冠名发票可以采用平推式或卷式,用票单位在全国统一规定的规格中自行选择确定。
1.平推式发票是指按平张连续方式装订的发票,用票单位可以在210毫米×297毫米;241毫米×177.8毫米;210毫米×139.7毫米;190毫米×101.6毫米等4种规格中自行选择一种。推荐使用190毫米×101.6毫米规格。
2.卷式发票是指按卷筒方式进行分装的发票,用票单位可以在宽度57毫米、76毫米、82 毫米和长度127毫米、152毫米、177毫米中自行组合确定规格。
(三)企业冠名发票的基本联次为发票联和记账联一式两联,根据经营业务需要,可以增加发票联次。
超级市场、商业零售企业申请印制的卷式发票可以使用单联发票。使用单联发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记录良好;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4.可按期(月或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四)企业冠名发票统一使用无碳彩纤纸印制。
(五)企业冠名发票使用中文印刷,用票单位也可以申请同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印刷。
(六)企业冠名发票套印用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使用普通红色油墨印刷,发票专用章为长轴4厘米、短轴3厘米,椭圆形。上部自左而右环形刊单位名称,下部自左而有横行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中央刊税号。一个单位需刻制多枚发票专用章的,可在单位名称与税务登记号之间用阿拉伯数字区别。字体为仿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