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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和第九条”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日)停止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的规定,现对有关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申请印制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下称企业冠名发票)的单位(下称用票单位)必须遵守本公告的有关规定。

  二、用票单位申请使用冠名发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三)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四)发票使用量较大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业务需要。

  三、符合规定未选择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使用企业冠名发票。

  四、用票单位申请印制使用企业冠名发票,需按照规定,办理以下税务行政许可手续:

  (一)提出申请。用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提出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申请时,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同时附送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一式两份和开票软件详细说明资料一份。

  (二)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受理环节受理用票单位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用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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