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全省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苏发改法规发〔2010〕1295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省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09〕1493号)安排,为做好全省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普法先进评选表彰工作,我委决定请各地申报、推荐“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报我委普法办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类别
(一)全省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参评对象为市级发展改革委。
(二)全省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普法先进个人,推荐对象为市县(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从事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组织领导有力。委领导高度重视普法工作,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认真实施全省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普法规划。依法行政意识强,将法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注重发挥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的参谋助手作用;建立健全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领导班子学法制度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依法行权。
2、制度落实到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和执法评议考核制;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制度;各项制度能够认真落实到位。
3、措施扎实有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按照法定依据、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法制工作机构或专人负责法制工作,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制定了本单位“五五”普法规划或实施意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注重学法用法实效;将依法行政纳入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4、成效显著突出。本单位依法行政水平和干部职工法律素质明显提高,法制工作在本地区、本系统处于领先水平。
5、其他。未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和应诉后决定维持。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