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单位党组织审核、公示、上报。各单位党组织按照评选条件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经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填报表彰对象推荐表。
(3)上级党组织审定、公示、确定。市委卫生工委对各单位上报的拟表彰对象进行审定,经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全市卫生系统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确定表彰对象并发文表彰。
二、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条件和办法
(一)评选条件
1、模范履行《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
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八项义务;
2、具备《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六章第
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党的干部的六项基本条件;
3、在党组织中从事党务工作2年以上;
4、积极参与本单位创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示范岗”等各项专项工作,成绩突出;
5、严格执行市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各项制度,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方面起示范、表率作用;
6、熟悉并热爱党务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主动,在卫生系统各项专项工作中能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党建工作,成效显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7、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和扎实的党建业务知识,每年至少完成1篇有质量的党建论文;
8、本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差错和事故,无有效投诉,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评选办法
1、评选范围:市委卫生工委、各区卫生局党委所属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支部书记、单位专职党务干部(含负责党务工作的干部)。
2、评选原则:本着民主集中讨论原则,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
3、评选程序:
(1)民主推荐。按照市委卫生工委下达的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名额,各单位党组织采取自下而上,层层选拔的方式,在民主评议党员的基础上,推荐拟表彰对象。
(2)单位党组织审核、公示、上报。各单位党组织按照评选条件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经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填报表彰对象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