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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六)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林业、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林业部门要加强荒山绿化、村庄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工程建设,突出抓好林业生态市建设,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水务部门要组织开展农村水系整治、水土保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完善村庄排水设施,对农村河道、沟渠、坑塘进行清淤整治,综合治理。国土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在发放采矿许可证时应检验该项目是否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办理采矿许可前,应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执法力度,严厉惩处滥采滥挖、毁林采石采沙等不法行为;加大生态恢复治理力度,实施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在高速公路、铁路、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周边等重要区域,尽快建设一批生态恢复示范工程;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组织重点县(市)编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避免过度开采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使矿产资源开发更加科学、有序,逐步走上生态文明的新型发展道路。
  四、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全面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成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制定农村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并纳入政府目标考评体系,严格考核,落实责任;积极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政策和机制,探索建立县(市、区)、乡镇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发改、科技、工信、财政、国土、建设、城市管理、环保、农业、水务、林业、卫生、畜牧、工商、爱卫、扶贫等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提高管理效率,形成工作合力。
  (二)建立健全农村环保投入机制。建立政府资金主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自主投入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落实“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政策,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市政府将农村生态环保工作及其重点项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生态县(市、区)奖补200万元、省级生态县(市、区)奖补100万元、国家级生态乡镇奖补50万、省级生态乡镇奖补30万元、国家级生态村奖补30万元、省级生态村奖补20万元、市级生态村奖补10万元;村级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成经验收合格的奖补10万元;乡镇污水处理厂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对日处理2000吨以上污水的乡镇污水处理厂奖补200万元、日处理5000吨以上污水的乡镇污水处理厂奖补300万元、日处理1万吨以上污水的乡镇污水处理厂奖补500万元。同时,各县(市、区)财政也要比照市财政奖补标准,对创建成功的生态乡镇、生态村、建成并验收合格的乡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奖补,奖补金额不能低于市财政的奖补金额。建设、城市管理、农业、水务、林业等部门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国土部门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环保部门的排污费专项资金要向农村倾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级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加大投入力度,安排专项资金,实施“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鼓励各地集中整治污染严重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生态示范创建等与农村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项目。乡镇政府作为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投资主体,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运营经费从污水处理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补贴。各级政府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预算和投资应逐年增加。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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