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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完善执法机制,加强联合执法

  各地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部门会同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协作、联合出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严禁违规运输储存外省经由广西港口、码头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传达学习贯彻国办发〔2010〕53号文件列入重要工作内容,采取有效的多样的形式,把文件精神传达到企业、到岗位、到个人;要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出口等从业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岗前教育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宣传途径,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引导群众到合法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做到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五、认真开展检查,确保旺季安全

  在重大节假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重点检查国办发〔2010〕53号文件宣传贯彻情况;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超范围生产,是否使用违禁药物、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况;检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经营品种、仓储条件、配送能力、产品质量、购货渠道情况和应急预案的编制等情况;检查烟花爆竹产品运输单位、车辆和人员的资质条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由其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略)

  (需查阅的请登陆:http://www.gxzf.gov.cn/fjcf/201103/P0201103255838524616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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