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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总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每年新加入的团体会员在办理注册登记的相关手续后,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经市体总批准入会后,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入会时间以市体总批准入会的日期为准;
  (三)入会后至来年年审时间不足半年者可免交来年会费。
  第八条 会费使用
  (一)市体总将严格按总会章程中规定使用会费,设立专门帐目,每年年底在体总网站上向会员公布会费收缴和开支情况;
  (二)市体总会费收入的使用须经市体总领导签字批准;
  (三)市体总会费使用范围:
  1.按章程规定组织会员开展的各种活动;
  2.会员的管理费用支出(表彰奖励、办公、交通等);
  3.市体总规定的其他活动需要的支出。

第四章 注册办法

  第九条 团体会员注册(年检)办法
  (一)团体会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注册(年检);
  (二)团体会员注册(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1日;
  (三)市体总团体会员注册(年检)时,须向市体总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对市体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注册(年检)合格的团体会员,继续享有市体总团体会员的权力,履行其义务。注册(年检)不合格的会员,视为会员资格暂停,其相应的权力和义务同时暂时丧失,直至会员资格恢复;
  (五)体育类社团必须参加上海市社团局实施的年度检查,并按市社团局年度检查《通知》要求执行。

第五章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团体会员权利
  (一)有参加市体总团体会员代表会议的权利;
  (二)有申请承办相关体育比赛和活动的优先权;
  (三)有代表市体总组队参加国际国内比赛和出国考察的资格;
  (四)有获得市体总资料、技术指导和咨询的优先权;
  (五)有退会的权利:
  1.团体会员向市体总上交退会申请书,说明退会原因和理由;
  2.市体总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团体会员;
  3.团体会员在接到市体总批准退会的正式通知起为正式退会。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市体总章程和团体会员管理办法,执行市体总决议;
  (二)维护市体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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