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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总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总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体育局及体育总会,浦东新区社发局,局直属单位,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基金会:
  现将《上海市体育总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文件要求,按条款规定实施和操作。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体 育 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市体育总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上海市体育总会(以下简称市体总)枢纽式管理建设,促进我市体育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体育总会章程》,进一步完善市体总会员制组织网络,增强全体会员的凝聚力,团结全市体育工作者和爱好者,积极开展各项体育活动,努力促进体育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制订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第二章 团体会员

  第二条 凡承认并遵守市体总章程的体育社团(包括区县体育总会)、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热爱体育事业和从事体育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市体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申请加入团体会员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入会申请;
  (二)本单位合法的资质证明(登记证、营业执照等)。
  第四条 申请单位将所需材料上报市体总。市体总在接到入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条 申请单位自批准之日起成为市体总正式团体会员,享受市体总团体会员的权力,并履行其义务。

第三章 会 费

  第六条 团体会员必须按规定向市体总缴纳会费。
  第七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市体总具体情况制定会费标准:团体会员每年会费最低为500元(具体按市体总会费交纳通知执行)。
  (一)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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