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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机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机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农机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机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津农机监〔2008〕9号)


各区县农机局:
  为贯彻和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天津市农机事故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机事故统计月报表》
  2、《农业机械重特大事故快速报表》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
天津市农机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机监理业务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本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为确保及时、准确地了解和统计上报农机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和协助调查处理农机事故工作,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农机单位、农机系统工作人员和农机事故当事人。
  二、农机事故定义及统计定义
  (一)农机事故指农业机械在停放、作业和转移时,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农机事故统计,是指根据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对发生在一定时间、空间、机型和人员范围内的农机事故及其各种情况进行记录、汇集并以文字,数字和图表等形式加以表达而形成可供查阅和收存的统计资料的全过程。
  三、农机事故统计范围
  农机事故统计范围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柴油机、电动机、脱粒机等其他农业机械在国家等级公路以外乡(镇)村道路、田间、场院或作业场所发生的事故。渡口、建筑工地、矿区以及铁路道口内发生的事故不列入农机事故统计范围。
  四、农机事故的分类
  根据农机事故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情况,农机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六类。
  --轻伤事故: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而没有死亡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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