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发动机、机身号码的拓印膜(迁出的);
(7)号牌(迁出的或改变登记编号的)。
2、登记审核岗职责:
(1)确认联合收割机;核对拓印膜(迁出的);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所提交的材料后退回身份证明原件;
(2)按要求填写《流程单》,在登记审核岗经办人栏盖章并签注日期。将相应号码的拓印膜贴在《流程单》背面的相应位置(迁出的);
(3)将查收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材料、《流程单》按要求进行整理并移交牌证管理岗。
3、牌证管理岗职责:
A、在同一辖区:
(1)审核登记审核岗移交的材料、《流程单》;
(2)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改变登记编号的,还需收回原号牌并销毁;在《流程单》中登记审核岗经办人栏盖章并签注日期;
(3)按规范要求将变更共同产权所有人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制作行驶证,签注《流程单》登记栏;
(4)在《流程单》牌证管理岗经办人栏盖章并签注日期;
(5)核发:新行驶证;需改变登记编号的:确定登记编号、核发号牌、检验合格标志。
B、不在同一辖区的:按迁出办理
4、档案管理岗职责:
复核、整理资料,在《流程单》中档案管理岗经办人栏盖章并签注日期;将《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流程单》、变更前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公证证明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行驶证(迁出的)和发动机、机身号码的拓印膜(迁出的)
(六)办理辖区内(变更地址、姓名、联系方式)迁移登记业务(规范第十四条)
1、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联合收割机变更备案申请表》;
2、登记审核岗审核;
3、牌证管理岗按规范要求改变计算机登记系统中的相应的信息;
4、档案管理岗将《联合收割机变更备案申请表》存档。
(七)办理转移登记业务(规范第十五条)
1、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如下材料后交验联合收割机
(1)《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
(2)转移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行驶证;
(4)来历证明及其复印件;
(5)发动机、机身号码的拓印膜(迁出);
(6)号牌(迁出)。
2、登记审核岗职责:
(1)确认联合收割机;核对拓印膜(迁出的);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所提交的材料;并查收除身份证明原件外的所有材料。
(2)按要求填写《流程单》,在登记审核岗经办人栏盖章并签注日期;将相应号码的拓印膜贴在《流程单》背面的相应位置(迁出的)。
(3)将查收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材料、《流程单》按要求进行整理并移交牌证管理岗。
3、牌证管理岗职责:
A、在同一辖区:
(1)审核登记审核岗移交的材料、《流程单》。
(2)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改变登记编号的:还需收回原号牌并销毁;在《流程单》中登记审核岗经办人栏盖章并签注日期。
(3)按规范要求将转移登记的信息录入计算机,制作行驶证,签注《流程单》登记栏。
(4)在《流程单》牌证管理岗经办人栏盖章并签注日期。
(5)核发:新行驶证;需改变登记编号的:确定登记编号、核发号牌、检验合格标志。
B、不在同一辖区的:按迁出办理
4、档案管理岗职责:
复核、整理资料,在《流程单》档案管理岗经办人栏盖章并签注日期,将《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流程单》、转移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复印件、行驶证(迁出的)和发动机、机身号码的拓印膜(迁出的)。
(八)办理补换领号牌、行驶证业务(规范第十八条)
1、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如下材料后交验联合收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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