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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机局关于印发《办理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要求及流程》(试行)和《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要求及流程》(试行)的通知

  ⑷国产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及产品说明书或进口收割机的进口凭证原件。
  ⑸联合收割机发动机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各2张,按要求粘贴在《申请表》和《记录单》上。
  ⑹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记录表》1张。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收割机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4、业务办理要求及流程
  (1)检验员岗的职责:按标准对收割机进行检验和确认
  新车:按出厂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的标注确认收割机,查验各种拓印膜,合格后,在合格证上加盖检验员章。
  旧车:按要求填写《记录表》1张,检验合格后,在《记录表》第25栏加盖检验合格章,第26栏加盖检验员章,第27栏签注日期。区县站业务领导在第28栏签注意见,并加盖区县业务专用章。并在《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以下简称《流程单》)经办人栏加盖受理员章、签注日期。
  (2)登记审核岗的职责:按《规定》八条、《规范》第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流程单》经办人栏加盖受理员章、签注日期。
  (3)牌证管理岗的职责:按《规范》第六条第三款、第七、八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流程单》经办人栏加盖经办人章、签注日期。
  (4)业务领导岗的职责:按规定对收割机手续及计算机登录的信息资料进行复核,并在《流程单》经办人栏加盖经办人章、签注日期。
  (5)档案管理岗的职责:按《规范》第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复核资料、归档、入库,并在《流程单》经办人栏加盖经办人章、签注日期。收存以下资料:
  A、《流程单》原件1张;
  B、《申请表》原件2张,市局、区县站各存档1张;
  C、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张;
  D、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原件;
  E、国产联合收割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联合收割机的进口凭证原件;
  F、《记录表》原件1张;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收割机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办理联合收割机日常业务要求及流程
  (一)办理变更机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或机身登记业务(规范第十条)
  1、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如下材料后交验联合收割机
  (1)《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按表背面的填表说明填写);
  (2)身份证明;
  (3)行驶证;
  (4)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来历证明及其复印件;
  (6)发动机、机身号码拓印膜(变更后二项需要)。
  2、登记审核岗职责:
  (1)确认联合收割机;核对拓印膜;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所提交的材料后退回身份证明原件;
  (2)按要求填写《流程单》,在登记审核岗经办人栏盖章并签注日期,将相应号码的拓印膜贴在其背面的相应位置;
  (3)将查收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材料、《流程单》按要求进行整理并移交牌证管理岗。
  3、牌证管理岗职责:
  (1)审核登记审核岗移交的材料、《流程单》;
  (2)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签注来历证明,在《流程单》中登记审核岗经办人栏盖章并签注日期;
  (3)按规范要求将变更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制作行驶证,在《流程单》登记栏签注变更内容;
  (4)在《流程单》牌证管理岗经办人栏盖章并签注日期;
  (5)核发行驶证。
  4、档案管理岗职责:复核、整理资料,在《流程单》档案管理岗经办人栏盖章并签注日期;将《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流程单》存档,变更发动机、机身的,还需收存相应的来历证明复印件和拓印膜。
  (二)办理变更整机登记业务(规范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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