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机局关于印发《办理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要求及流程》(试行)和《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要求及流程》(试行)的通知
(津农机监﹝2008﹞43号)
各区、县农机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72号令)、《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农机发[2007]7号)、《
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农机发[2007]8号),进一步规范我市联合收割机登记、牌证核发及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等业务工作,市局制定了《办理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要求及流程》(试行)和《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要求及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4月21日起施行。
附件:1、《办理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要求及流程》(试行)
2、《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要求及流程》(试行)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办理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要求及流程(试行)
一、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的业务要求及流程
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收割机,应当按照农业部令第72号《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第二章(登记注册)第
六、
七、
八条、农业部农机发(2007)8号《
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六、七、八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分为:
1、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2、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已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持有效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准予投入使用。
(二)登记注册
1、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取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填写《联合收割机检验(信息)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经区县监理站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登记。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收割机。
3、联合收割机所有人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⑴《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原件2张,按表背面的填表说明填写。
⑵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区县监理站受理岗查验)及复印件1张。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身份证明为外埠其所有的联合收割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身份证明为本市其所有的联合收割机不在身份证明地址所在地的区县登记的,需提交注册登记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原件(受理岗查验)及复印件1张。
⑶联合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原件,来历证明的有关解释见《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
三十七条第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