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机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农业生产用油证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
(津农机管〔2008〕72号)
各区县农机局:
目前,国内柴油资源紧张,可能会影响到我市的“三夏”农机生产和作业。为解决柴油供应问题,经市农机局与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协商,决定在全市有农业的区县发放“天津市农业生产用油证”(以下简称“用油证”),针对近期在“用油证”发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发放“用油证”
各区县农机局要严格按照《关于确保我市“三夏”农业生产用油供应的通知》(津农机管〔2008〕62号)中的有关要求发放“用油证”,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一)不得擅自扩大“用油证”的发放范围,只可对20马力以上大中型拖拉机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发放“用油证”。
(二)“用油证”上的所有信息必须填写完整,起止时间为:5月25日至6月30日。
(三)“用油证”发放不得收费,坚持“一机一证”的原则,不得对无牌照以及没有参加年度检审的农业机械发放。对于外省市前来我市参加跨区作业的小麦收割机,需持“跨区作业证”和“行驶证”进行登记发放。
(四)在发放给履带式拖拉机和小麦收割机的“用油证”上需分别加盖收履字样的印章,印章请各区县农机局自行准备。加盖此类印章的“用油证”用户可用油桶到加油站加油。
(五)各区县农机局持填写完整的“用油证”和相对应的《2008年“三夏”期间农业生产用油证发放情况统计表》到所在区县中石化石油分公司零售中心片区分公司进行核对,并在“用油证”上加盖该片区公司的公章,未加盖中石化片区公章的“用油证”一律无效。对于已经发放的“用油证”,请各区县农机局进行统一回收后,到当地中石化片区公司进行核对,补盖公章。
二、做好“用油证”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