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领取了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的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
三、审核登记换证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结束。其中,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须于2010年2月10日前完成审核登记换证材料的报送。
四、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次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由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并将通过媒体发布《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连锁、零售、出租单位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公告》,本市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地方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由市新闻出版局。
五、审核登记换证需报送的材料
参加审核登记换证的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成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作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见附件)。
(二)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经营情况及业绩,奖励和受处罚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的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音像制品市场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的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审核登记换证程序后,各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留存一份,其余由我局留存和报送新闻出版总署。
六、审核登记换证工作主要内容
(一)检查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其中,本市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
(二)核查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是否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不得少于5个直营连锁门店或10个连锁专设经营柜台。
(三)检查音像制品零售和出租单位是否具有适应经营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资金和人员,尤其是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近10年内是否担任过被吊销许可证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有无违反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七、审核登记换证的条件
(一)准予通过审核登记并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