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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连锁、零售、出租单位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公告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连锁、零售、出租单位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重庆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179号)有关规定,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职责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划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09〕300号)、《关于开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公告》(新出字〔2009〕184号)要求,经研究,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决定开展全市音像制品批发、连锁、零售、出租单位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登记换证范围
  参加此次审核登记换证的单位为本市内领取了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的音像制品批发、连锁、零售、出租单位。
  二、审核登记换证时间
  此次审核登记换证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结束。其中,音像制品批发、连锁、零售、出租单位须于2010年2月10日前完成审核登记换证材料的报送。
  三、审核登记换证实施

  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由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总体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具体负责本市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地方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核登记换证工作;各区县文广新局负责所辖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审核登记换证工作。

  四、审核登记换证材料

  (一)完成填报的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作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
  (二)音像制品批发、连锁、零售、出租单位自查报告、《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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