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工作人员不得一次性整体更换。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整或轮换时,应将临时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政务服务中心党支部管理,参加省政府办公厅机关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五条 入驻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定期到政务大厅检查指导窗口工作,了解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能够安心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入驻部门应将政务服务中心反馈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窗口工作人员晋升、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公务员(含参照人员)及事业性质人员)的年终考核评优指标由省人事厅单独下达,不占入驻部门的指标。
第六章 首席代表
第二十八条 各入驻部门应在派驻政务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中确定1名同志为本部门窗口的首席代表,并为首席代表出具授权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首席代表人选必须熟悉法律、政策和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
首席代表原则上应由处级(含副处级或相当于副高级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 首席代表除履行窗口工作人员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在政务大厅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审批)职权,指导本窗口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对本窗口行政许可(审批)事务和本部门的领导直接负责;
(二)负责办理本窗口即办件,协调办理本窗口承诺件、上报件、补办件、联办件和退回件;
(三)参加联审会议,代表本窗口会签联合审批事项的意见;
(四)负责本窗口与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工作,协助政务服务中心承担本窗口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管理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窗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七章 行政收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务大厅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凡入驻政务大厅的窗口收取的非税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软件和统一印制的《甘肃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三十二条 入驻政务大厅的部门开具《甘肃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或变相搭车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