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通知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并在政务大厅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各入驻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窗口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管理和废止由各部门自行决定,并报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推行电子政务管理,逐步开展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工作。
第五章 窗口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代表入驻部门承办应在政务大厅受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他行政服务事项;
(二)宣传、介绍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行政许可(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受(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有关程序、条件、要求、办结时限等;
(三)负责接受并答复办事群众和组织的咨询,为办事群众解疑释惑,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入驻部门选派到政务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并在本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组织纪律性、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
(三)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熟悉本部门的工作职能、业务范围,掌握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审批)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办事程序,熟悉计算机操作技术和网络应用知识;
(四)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在窗口工作时间满1年的人员,如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继续留任。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省政府办公厅和入驻部门双重管理,业务上由所在单位领导,日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政务大厅和入驻部门在公众中的形象,遵守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制度和政务大厅的管理规定,文明上岗,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不擅离职守。
第二十四条 入驻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整、更换、奖惩或临时顶替的,事前应征求省政府办公厅的意见,经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