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 窗口对受理或不予许可(审批)事项的申请,应出具盖有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具体理由,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告之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窗口受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受(办)理。
对不需要现场勘察、检测、检验、检疫、鉴定、集体讨论、听证、专家论证的,在窗口授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他行政服务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办理制度。
对不能在窗口现场办理的,经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由所在部门内部按法定程序运转、办理,在承诺期内办理办结后由部门转窗口,再由窗口直接答复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
对需上报、转报审批的,窗口受理后,由所在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及时上报、转报,并联系办理或者代为办理,待办理完毕后,由部门转窗口,再由窗口向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答复。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需要本行政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该行政部门可以确定由一个内设机构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 同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法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窗口共同办理的,按下列程序:
(一)由省政府办公厅确定其中一个窗口为主办窗口,其他窗口为协办窗口;
(二)主办窗口负责受理申请,并抄告相关协办窗口;
(三)协办窗口分别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四)主办窗口汇总各协办窗口审核意见后,在法定期限或者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五)主办窗口送达决定或者有关证件;
(六)省政府办公厅或者省政府办公厅指定的窗口,也可以通过召开相关窗口参加的会议,集中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组织联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