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政务大厅部门窗口(以下简称“窗口”)以及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入驻部门;
(三)负责组织窗口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
(四)负责制定政务大厅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统计、整理、汇总窗口行政许可(审批)业务运转情况;
(六)负责管理和监督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组织窗口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七)负责受理、汇总、催办和上报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政务大厅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承办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省监察厅在政务大厅设立甘肃省行政投诉中心,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政务大厅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过程和政务大厅行政效能工作。其人员由省监察厅选派和管理。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项目管理
第六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含直属机构)应按照公开、透明、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首先将与群众关联度大、办事频次高和实施行政性收费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纳入政务大厅集中、统一受理。
第七条 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行政服务事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应在政务大厅网站或其所在部门网站上公布,并允许下载。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
第八条 各入驻部门对纳入政务大厅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其他服务事项,应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若需调整、变更,应及时告知省政府办公厅。
第九条 窗口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在办事须知中告知。
第十条 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手续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相关窗口应当受理,办理期限从受理的当日开始计算。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具体理由,告知申请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