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生产商品汽车在提运途中公路养路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政发[2008]4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贯彻《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省的决定》(省委发〔2008〕34号),做大做强我省装备制造产业,支持省内汽车制造企业的发展,根据《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借鉴部分省、市对提运途中商品汽车按天征收公路养路费的政策,省政府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生产的商品汽车,在提运途中允许按实际在途天数征收公路养路费,标准为每天每吨6元。同时,免征商品汽车在提运途中的公路客货运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