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3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贵阳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点)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清洗场(站、点)的管理,规范机动车清洗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金阳新区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内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点)的行为监督管理。其它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贵阳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我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点)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洗车场建设和城市车辆清洗服务的综合协调管理;负责会同规划、环保、工商、国土资源部门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贵阳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点)的场地设置备案和年度备案评定。
第四条 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市城乡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道路建设发展的需要建设和设置。
第五条 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点)的建设,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利于环保。
二、选址和布局
第六条 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点)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设置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