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的通知


  被询问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查询问或接受调查询问后拒不签字的,以及被询问人无法通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责令其限期接受调查。逾期不接受调查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五章 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罚款和没收等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依法按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在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申请。

  对违法单位或个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违法单位或个人对事实的陈述、申辩,并制作笔录。对违法单位或个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进行认真复核后,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因为违法单位或个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拒绝听取违法单位或个人陈述和申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力,办案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八条 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填写《公文送达回证》送达违法单位或个人签收。

  第十九条 对于应当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的,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的期限不超过30日;对于应当罚款或没收违法收入的,限期缴纳期限不超过15日。

第六章 文书送达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所用文书格式由市规划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应当送达的文书,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送达。受送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受送达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文书的,办案人员可以邀请两名以上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现场见证。

  受送达单位或个人下落不明的,或者按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章 执行、结案

  第二十二条 违法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或处理不停止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