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规划违法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决定:
(一)有明确违法主体或行为人的;
(二)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事实的;
(三)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的。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规划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监察人员。
执法监察人员在承办案件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详细填写《立案审批表》,呈报分管领导批准立案。
分管领导的批准日期为立案日期。
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行为立案后,违法建设的事实应已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办案人员应当进行现场查勘,并制作《现场查勘笔录》。
违法设计、违法施工或城乡规划编制违法行为立案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相关部门备案的、能够证明设计费用、施工费用或规划编制费用的合同;拒不提供的,按照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
第三章 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违法行为应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规划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并送达违法单位或个人签收。
第十四条 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申请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同时通知建设主管、供电、供水等部门。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索取有关证据材料,并通知违法单位或个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询问前出示执法证件,并明确写入笔录中。
违法建设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询问调查,也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接受询问调查。
第十六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阅读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并由参加询问调查的办案人员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