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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的通知
(规监字〔2008〕760号)


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天津市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规定》已经第八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规定》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规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规划违法行为:

  (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但未按行政许可内容实施建设的违法行为;

  (二)未按照城市规划、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违法行为,但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同意进行设计的除外;

  (三)未依法取得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规划编制任务的违法行为;

  (四)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规划编制任务或违反有关标准编制规划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和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并对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进行业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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