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建设许可审批事项延期和许可证书遗失补发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规划建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延期和许可证书遗失补发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规划建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延期办理和许可证书遗失补发均由原核发部门统一受理,具体业务纳入城乡规划业务管理系统办理。
二、关于规划建设许可审批事项延期的管理。根据《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内容要求,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期限为一年。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的期限为两年。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一)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批准文件失效前十五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原审批部门组织审核,提出明确意见,按规定履行报审手续,在业务管理系统中签注承办意见,明确“同意延期至X年X月X日”。
(三)同意延期的由业务窗口收回原批准通知书换发新通知书;不同意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以公文形式予以答复。
三、关于规划建设行政许可证书(含通知书)遗失补发的管理。
(一)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原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原审批部门组织审核,提出明确意见,按规定履行报审手续。
(三)涉及行政许可证书遗失的,由原证书核发机关统一组织证书遗失公告工作,公告应在《天津日报》或《今晚报》刊登。
(四)同意补发的,在业务管理系统中签注承办意见,注明“X年X月X日遗失补发”;不同意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以公文形式予以答复。
四、凡涉及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内容(规划设计指标、附图、证载信息等)进行调整的,须按要求纳入业务案件变更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