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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高法[2009]110号)


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及西湖、滨江、慈溪、余姚、北仑、鄞州、瑞安、乐清、婺城、义乌、玉环、绍兴、南湖等基层人民法院:
  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系。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9年4月10日



  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调解工作,有效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成果转化,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各级法院要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要求,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第三条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案件性质不宜调解的案件外,对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都应当调解。要加大对群体性、敏感性、疑难复杂、历史遗留以及矛盾容易激化、社会各界关三等案件的调解力度。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调解工作贯穿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要注意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在文书送达、诉前临时措施、财产保全、证据保个以及证据交换、质证、庭审及庭审后实施调解工作。
  第五条 在诉讼调解中,要争取通过权利共有、交叉许可、授权使用以及转让等合适方式,促成知识产权的传播、推广、交流、转换与应用,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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