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
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建筑的规划管理,创造丰富有序的城市空间与城市形象,形成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控制与引导高层建筑有序建设,现将加强高层建筑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域范围内,主体高度超过24米的各类建筑物的规划审批,应遵守本通知要求。
二、高层建筑规划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形态,在城市中心区、次中心区宜集中成组群布置高层建筑,在局部地段、城市景观节点,可分散布置塔式高层建筑,分散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利于城市景观。
三、在中心城区主要河流两岸、城市公园周边、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及协调区等重点地区建设高层建筑,应满足天津中心城区重点地区建筑高度控制导则的有关要求。
四、应丰富群体高层建筑空间布局,进行与周边建筑空间关系的分析,群体高层建筑平面布局、竖向布局均应进退有序、富于变化,使得各种高层建筑错落有致。在同一开发地块内,高层建筑应按外低内高原则成组团布局;成排或成列布置建筑不宜超过3幢;处理好高层建筑、多层建筑和低层建筑的布局比例关系,建筑高度不宜差别过大。
五、高层建筑沿城市主要道路和道路转角处布置,应加大建筑退让距离,以减少对城市道路的压迫感。
六、建筑风格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建筑主体以简洁明快为主,注重对建筑顶部的处理,高层建筑应组成丰富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七、建筑色彩应体现亮丽、明快的原则,不宜采用纯色或深暗颜色处理。注重建筑外檐材质选用,高层公共建筑外檐材质一般不宜采用涂料和大面积的玻璃幕墙。
八、山墙沿街布局的,应对山墙进行精心设计,丰富建筑体型,应避免同一山墙造型大量重复使用。高层居住建筑应采用封闭式阳台。
九、高层建筑应以塔式建筑为主,不宜将两幢以上的塔式建筑拼接成板式建筑,形成庞大的建筑体量,影响城市景观与街道轮廓线。高层住宅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组合时,应以单元为单位进行前后错位组合,错位距离原则上不少于3.0米。高层建筑的高度、宽度和厚度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