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应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下列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一)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参保人员。
(二)累计缴费年限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划入部分。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不同年龄段划入的部分:
1、45周岁以下(含本数)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7%划入;
2、45周岁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2%划入;
3、退休人员按规定基数的4%划入。单位退休人员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市政府发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60%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提留了医疗保险费的改制破产单位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市政府发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上述退休人员本人养老金高于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的,以本人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收入。
个人账户划入比例,随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的费率变化而调整。
第二十五条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和在协议管理药品经营单位的购药费用。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一般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构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互助费全部进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
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设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结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