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助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
(二)贯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配套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对医疗机构进行定点资格审查和年审。
(六)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管理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