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健全水利水务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二十五)加大地方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发挥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财政性资金对水利投人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市、县(市)区财政要确保当年可用财力的2%-4%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大幅度增加地方财政专项水利投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要按规定比例用于农村水利建设。城市维护建设税要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加大向上争取资金力度,切实用好中央和省级有关水利发展的各种政策,最大限度争取国家、省对中小型水闸、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洪工程、水土保持等项目支持和资金投入。加大整合项目资金力度,按照“政府统筹,统一规划,统一资金,统一实施”的要求,凡与水利建设有关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扶贫、以工代赈、土地开发整治等财政性资金,要结合水利建设总体规划整合用于水利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六)加大水利规费征管和融资力度。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南水北调基金等财政性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建设。加大国家法规政策规定的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及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水利规费的征收力度,不得随意减免,并逐步调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所征水利规费全额用于水利建设。加强各类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征收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规范使用。打造融资平台,以市新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融资主体,对水利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创新融资机制,把经营性为主的水利项目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全面推向市场。民营企业按规划建设的水利项目,产权和收益归投资人。民营企业投资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工程,享受与集体经济组织同等补助政策。落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建立各级财政奖补机制,支持和鼓励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修村级农田水利工程。
八、创新水利水务发展体制机制
(二十七)积极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进一步发挥体制优势,创新运行机制,拓展服务空间,增强水利行业创新发展活力。各地党委、政府要积极支持,执照城乡水务一体化的要求完善机构,加强职权职能调整,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探索,逐步实现全市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促进水利水务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十八)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逐步提高非农业用水价格,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