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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的通知
(深卫党〔2008〕18号)


各区卫生局党委、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党组织、市民营医院联合党委、驻深医疗机构党组织、市卫生局机关党总支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系统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市委卫生工委制定了《深圳市卫生系统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卫生工作委员会
2008年6月10日

深圳市卫生系统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卫生系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决策能力和综合素质,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组部、中宣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意见》(中宣发[2000]10号)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学习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理论学习与世界观改造相结合、与卫生工作相结合、与各单位党组织班子建设相结合,切实做到学以致用、务求实效。

  二、组织领导

  市卫生系统各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成员由各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中心组组长由各单位党组织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各单位党组织副书记担任。中心组组长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召集和主持集体学习和重要的调研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参加集体学习的人员可根据内容需要扩大范围。市委卫生工委中心组可扩大到局机关副处以上干部,各区卫生局、直属各单位、民营和驻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其它有关人员。各区卫生局党委中心组可扩大到局机关副科以上干部、所辖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其它有关人员。各医疗卫生单位党组织中心组可扩大到中层以上干部和其它有关人员。

  中心组集体学习由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

  三、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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