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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注:表中涉及人口的指标,均以2010年常住人口900万为基数。
  三、强化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的责任
  (一)发展卫生事业的政府责任
  基于医疗卫生事业的特殊性,无论是基本保障目标选择还是医疗卫生的干预重点选择,靠市场都无法自发实现合理选择,出路只能是强化政府职能。加强党和政府对卫生工作的领导,是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政府对卫生工作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承担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基本责任。公共卫生事业属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必须靠政府组织推动,靠政府制订并落实预防、控制、救治和有效应对措施。降低重大传染病发病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衡量政府工作效绩的重要指标。二是承担普及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责任。主要包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医疗机构运行管理,并主要负责保障医学科研和教学的实施及医疗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和平抑医疗市场价格,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坚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制定政策措施,创造宽松环境,引导社会资金发展壮大医疗卫生资源。三是承担医疗市场的监管责任,维护群众经济利益和就医安全。实施行业监管机制,严格医疗资格准入,规范医疗秩序,强化医疗质量评价,打击非法行医。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管,纠正不正之风,减轻群众负担。四是加大卫生投入,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优化卫生投入的方向和结构,重点支持公共卫生和基层卫生。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五是提高群众卫生知识水平和健康意识,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减少和预防疾病发生。
  (二)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法规体系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加大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单位“五五”普法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广大医务人员依法行医的意识。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的优势,积极推动我市在医疗机构管理、中医药发展、精神卫生防治、艾滋病防治、健康促进、餐饮卫生监督、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等方面出台相关法规、规章,逐步完善我市医疗卫生法律体系,为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规保障。
  (三)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卫生行政部门要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管理卫生事业,认真执行国家卫生法规,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卫生执法和卫生监督。
  完善市、区、街道办三级卫生行政监督执法体制,健全一套以卫生监督综合执法业务为主线,监督工作重点突出,三级机构职责分明的卫生监督执法运行机制。建立日常监管的经常性工作机制,树立卫生执法权威,加强卫生执法力度,推行卫生综合执法。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按照监督执法工作量增加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编制数,加强人员素质培养,提高执法能力。完善卫生执法装备,配置必要的执法取证、现场快速监测设备,提高执法监督水平。按照属地化原则,建立不分医疗卫生机构隶属关系,均由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监管的机制,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认真管好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和医疗技术的准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力度,保证群众就医安全,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管,纠正不正之风,减轻群众负担。加强对政府举办医院国有资产及国有资产效率的监管,加强对卫生事业的全行业管理。
  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监管为重点,全面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社会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食品企业的风险分级和信誉评估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校、建筑工地、企业等集体食堂食物中毒多发的现象;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

  四、保障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的投入
  明确政府的责任,落实“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的政策。卫生事业经费按机构性质和承担任务进行合理配置,重点向公共卫生、社区卫生和科研项目倾斜。在卫生事业经费投入方面,首先要确保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卫生财政补助按财政支出的同等增幅安排。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对卫生事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
  (一)公共卫生服务投入模式
  对于属于公共产品的公共卫生服务,政府应承担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基本责任,包括卫生行政管理与卫生监督执法、疾病预防控制、院前医疗急救和采供血服务、健康教育、妇幼保健、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传染病和精神病防治以及卫生信息服务等。这些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政府对其实施“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这些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业务收入上缴财政,财政对其业务费按承担政府卫生工作任务和机构职责予以全额经费保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根据机构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公用经费按规定标准核拨;机构建设、设备购置根据实际需要立项安排。
  (二)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模式
  对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政府在负责提供设施建设、业务用房、人员培训和设备配置等开支的同时,应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按其服务人口给予定额的财政补助。
  (三)基本医疗服务投入模式
  对于属于准公共产品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政府应承担普及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责任。基于每个人疾病风险的不确定性及个人经济能力的差异,政府必须承担建立基本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责任,包括提供体系和筹资体系。因此,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政府实施“差额补助”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区域卫生规划需要负责其设施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费用,并对重点学科建设、医学科研、突发事件应急、基本医疗服务政策性亏损和非医方责任导致的医疗欠费等给予专项补助。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的正常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应给予定额补助。

  五、合理发展和优化配置卫生资源
  坚持区域卫生规划理念,实施卫生全行业管理,市、区两级卫生局统筹协调,对区域内的全部卫生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监督和统一管理,提高整个社会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配置效率。加强对卫生资源增量的宏观调控,重点加强对新增医疗机构布局、建设规模、大型设备购置等的管理力度,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存量的空间和结构布局。
  (一)机构建设:发展卫生事业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原则,实施“一大一小”发展战略,即发展区域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和完善两级卫生服务网络架构,提高卫生服务的综合能力和服务质量。一要避免优良医疗卫生资源过分向城市中心地区集中,在各区均衡布局建设市级医疗机构,确保医疗卫生服务的空间可及性;二要避免政府资源过分向高端医疗服务集中,保证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服务的供给,确保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认真做好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网点规划,要重点考虑龙岗、宝安等医疗设施不太完善、外来人口集聚的区域,尽快解决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
  (二)病床设置:根据我市医疗服务需求增长情况,按照供需平衡防止过剩的原则,合理增加医院床位数量,改善住院单元的配套设施。2010年,全市医院床位数达到28800张,新增12000张,每千人拥有床位3.2张。其中市属医院新增6100张,罗湖区新增400张,福田区新增500张,南山区新增600张,宝安区新增1300张,龙岗区新增1500张,盐田区新增300张,社会办医院新增1300张。
  (三)人力配置:加强卫生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和引进护理人员、现场流行病学专业人员和防保医师、心理治疗医师、精神病专科医师等专业人才。到2010年,全市卫生工作人员新增25120 名,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新增23820名,其中医生新增9080 名,护理人员新增15860名。
  (四)设备配备:首先要保证常用基础设备性能优良,确保能向居民提供优质的基本卫生服务。市财政每年投入1亿元用于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设备的日常更新,各单位必须每年按规定提取修购基金,合理安排当年设备更新购置计划。第二,严格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服务人群、完成业务量、设备市场价格及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配置适量的、与城市地位相适应的高精尖设备,保证关键技术和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加强大型设备配置管理,已经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要规范管理。要进一步提高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效益,努力探索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和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减轻患者负担。
  (五)用地标准。要从深圳土地资源稀缺的实际出发,对医疗卫生设施的空间布局和用地标准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约利用、统筹兼顾的建设原则。以加强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内涵建设为重点,充分利用现有医疗用地资源,做好新增机构的用地安排,并将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纳入近期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时,要加大力度解决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问题,在老城改造和新区开发中,充分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用地需要。
  (六)空间布局。为促进特区内外一体化,引导特区内外卫生事业协调发展,“十一五”期间,要对宝安、龙岗两区医疗卫生设施予以重点扶持保障,新建市属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要向特区外转移。拟在宝安区公明地段建800床位市级综合医院,在新安地段建1000床位市级综合医院,在龙华地段建1000床位市级肿瘤医院;拟在龙岗中心城区建800床位市级综合医院,在大工业区建600床位综合医院,在布吉地段建500床位传染病医院,在东部地区建500床位精神病医院;拟在南山区西丽地段建1000床位市级综合医院,在科技园地段建500床位心血管医院,在侨城地段建医学科学研究院;拟在福田区西南部建2000床位市级综合医院。另外,将对市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北大深圳医院、儿童医院、各区人民医院实行改扩建,增加优良卫生资源总量,满足社会需求。

  六、全面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我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妇幼保健体系、采供血体系、健康教育体系和医学信息体系等。
  (一)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
  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形成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二级指挥协调构架。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准备、事件处置和事后评估;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应急队伍和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和完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职责明确、反应迅速、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分级响应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应急联动机制、应急能力评估机制和预案动态修订机制;开展卫生应急能力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尽最大可能避免事件发生,减少人员伤亡,保护社会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包括急性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精神病防治机构,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街道预防保健所共同组成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强重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一是要保持警惕,切实抓好“非典”、人禽流感的防控工作,抓好监测和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二是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AIDS/HIV感染快速上升的势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良好的艾滋病防治氛围,切实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广泛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尽可能发现潜在HIV感染者,加大行为干预的力度,防止二代传播;三是要重点控制肝炎、结核病等重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加强健康教育和预防知识宣传,做好疫情监测,有针对性采取防治措施,坚决落实国家制订的一系列防治政策,务求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患者身上;四是加强慢性病防治工作,建立全社会参与的慢病综合防治管理体系,启动高血压、糖尿病等新发病例报告监测项目,提升我市慢性病预防控制能力;五是提高精神病防治能力,完善精神卫生工作机构建设,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心理卫生工作要向社区延伸,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患防治知识;六是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体系、保障机制和技术体系,提高对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重大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预防控制能力;七要加大防盲治盲工作力度,普及白内障科普知识,努力提高广大眼病患者爱眼护眼保健意识。
  (三)加强妇幼保健体系建设
  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为目的,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深圳市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和技术服务规范,继续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提高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的系统管理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加强急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急救工作,建立两个以上的危重症孕产妇监护中心(MICU)和新生儿重症监护中心(NICU),提高救治能力;组织实施预防出生缺陷工程,加强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管理,加强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的产前诊断中心及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的硬件建设和内涵建设,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妇女病普查普治技术服务水平及干预能力。拓展儿童心理、眼、口腔、听力和营养指导等保健服务,加强高危儿、体弱儿专案管理和干预能力;完善妇幼卫生监测网络建设,加强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到2010年,全市妇幼保健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实现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四)加强医疗急救网络建设
  进一步完善我市120急救医疗网络,改造120急救系统,通过科技手段提高对突发事件救治的快速反应能力。改革完善急救工作管理体制,由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和各医院院前急救队伍组成反应迅速、联系密切的指挥网络,实施即时有效指挥和资源共享,使急救半径、急救反应时间尽快达到国际通用的急救标准。提高急救人员素质,规范各院前急救行为,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急救的需求。普及医学急救、互救知识,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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