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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门诊医生或住院医生根据转诊原则及转诊指征将患者转往其居住地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2、主管医生在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中告知患者需要回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完成后续治疗和康复,并提出比较详细的后续治疗和康复方案;填写“转诊告知单”(附件2)并指导患者到“双向转诊服务台”办理转诊事宜。

  3、“双向转诊服务台”工作人员负责联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并做好登记和统计。

  第五条 双向转诊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医院应建立双向转诊的绿色通道和制定合理的转诊流程。

  (二)各医院应在本院门诊大厅明显位置设立“双向转诊服务台”,有专人负责,并公布服务台的位置、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接待时间等。服务台负责完成医院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转诊工作的沟通协调、院内分诊导诊和统计工作。

  (三)各医院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转来的患者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优先安排住院。对于本院下属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转诊的急危重症病人免收救护车接送费。

  (四)各医院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转来的住院患者,在患者住院期间要适当安排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转诊医生参与住院查房和病例讨论。

  (五)各医院要将本单位简况、特色及知名专家特长、设备拥有情况及优惠政策编印成册,发至下属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增强社区医务人员与医院相关科室主要医疗骨干的联系与沟通,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定向转诊提供条件。

  (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协助患者选择合适的专家和检查项目,及时将符合转诊指征的患者转往相应医院,减少患者不必要的奔波和医疗开支。

  (七)遇有传染病、职业病、精神障碍性疾病患者应及时上转至相应的专科医疗机构。

  第六条 双向转诊的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

  (一)对双向转诊工作的考核将纳入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年度评估内容。各区卫生局对辖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双向转诊工作要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各级医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双向转诊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三)各级医院医务科应会同社康科制定合理、方便、快捷的双向转诊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医院各临床科室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转诊患者,必须承担起本部门快速接诊、定向转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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