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向医院转诊的指征:
1、临床急危重症,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2、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3、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5、急性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
6、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
7、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二)医院向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转诊的指征:
1、医院门诊或出院后需要进行跟踪、随访、康复、卫生宣教和建立家庭病床的病例,而且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有能力处置。
2、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病情稳定需要维持治疗的病例。
3、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4、其他应当转诊且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有能力处置的病例。
第四条 双向转诊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患者转往医院:
1、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生根据转诊原则及转诊指征将患者转往上级医院。对限于举办医院的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及各级医院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将患者转往有救治条件的市、区级医疗机构。
市级综合医疗机构承担区级综合医疗机构和市属专科医疗机构患者的转诊并实行分片负责,市人民医院主要承担罗湖、龙岗、盐田区级综合医疗机构患者的转诊,市第二人民医院主要承担宝安(包括光明新区)、福田区级综合医疗机构患者的转诊,北大深圳医院主要承担南山、福田区级综合医疗机构患者的转诊。各区级综合医疗机构和区属专科医疗机构的心血管、儿科、妇科等患者还可向市属相应专科医疗机构转诊。
2、拟转诊时,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生须按首诊负责制执行,按规定书写病历、转诊记录和“转诊告知单”(附件1)。患者或其家属同意或不同意转诊均需在病历上签名。
3、平诊由患者或家属自行到所转医院“双向转诊服务台”联系,由服务台工作人员负责分诊和安排就诊。
4、对急危重症患者需要立即转诊的,遵循就近转诊的原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立即呼叫120或电话通知举办医院派救护车接患者到医院救治。
(二)医院患者转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