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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印刷产品印制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期刊、报纸由出版单位送检,送样数量为每年1套。

  第十三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一年须向省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报送2个品种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承印单位、委托印刷单位要按以下规定时间送检:

  (一)图书、教材教辅送检时间为印刷后送发行单位以前;

  (二)期刊、报纸、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每半年送检一次。

第三章 质量监督与检测

  第十五条 山西省印刷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受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质量标准开展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为社会提供公正的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委托印刷单位和省内印刷单位生产加工的产品,其成品合格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采取严格的整改和处罚措施,具体办法如下:

  (一)对抽检成品合格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印刷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基础管理差、技术力量薄弱,不能保证印制质量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违反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报刊和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对造成印刷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印刷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由省质验站负责实施。检测工作分为抽查和集中检测。抽查由省质检站技术人员按抽样规则进行;集中检测由省质检站检测人员初检后,提供数据,由省印刷品印制质量认定专家委员会检测认定。

  第十八条 受检产品的取样,可从各出版、印刷单位送样中任意抽取;也可从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及发行单位库房中抽取;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抽样、送样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质量监督检查。对谩骂、欧打、实施报复、打击坚持原则的质量检验人员的行为,要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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