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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印刷产品印制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印刷单位要加强印前、印中、印后各个工序的质量检验,要执行出厂抽样检验标准,批量不合格的产品要按标准要求返工处理,直到二次抽样合格,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厂;

  (四)印刷单位应当对委托印刷单位不符合印刷适性的生产工艺要求提出告知;对委托印刷单位设计的产品,在印刷过程中对允许的误差以至导致的后果有告知的义务;

  (五)印刷单位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稿、付印样不准擅自改动。要主动听取委托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及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意见,主动接受上级管理部门意见,及时处理质量问题,不断改进质量工作;

  (六)印刷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和质量否决制,确保印制质量,并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残次品销毁制度;

  (七)印刷单位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八)印刷单位应加强设备改造、工艺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和人员素质培训工作,建立良好的生产环境和秩序;

  (九)印刷单位应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质量跟踪服务工作。凡发现印刷品有质量问题需要退换的,应及时完成调换、整修或相应服务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十)印刷单位在收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的《印制质量限期整改通知书》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十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质量管理与责任

  (一)发行单位应对准备入库的产品进行验收,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有权退回印刷单位;反之,发行单位应承担责任;

  (二)发行单位要建立健全入库、出库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对包装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予拒收。确属储存、运输、装卸原因造成的产品损坏,储运部门应承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三)发行单位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特别是中小学教材的售后服务工作。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后十天内,要做好售后服务,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与有关责任部门联系,尽快解决。

  第十一条 印刷产品样品实行送检制度,样品直接送山西省印刷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

  第十二条 出版单位本年度出版或再版、重印的晋版图书,教辅教材在本省印刷的,由印刷单位送检;在外省印刷的,由出版单位送检;印刷单位印刷的外省图书、中小学教材教辅由印刷单位送检。以上印刷产品每个品种送3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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