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为全省印刷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印刷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山西省印刷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是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对全省印刷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章 质量管理与责任
第七条 山西省印刷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省质检站”)是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并通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合一评审考核的唯一的检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一)承担本省的印刷品质量监督检测,对有争议的产品质量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检测;
(二)组织力量对产品的生产、储运和销售等环节进行日常监督抽查,并定期公布抽查结果;
(三)对全省印刷产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四)承担新产品检测和产品例行试验委托任务,为制订、修订产品质量标准提供咨询;
(五)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正确应用标准,实现产品质量的科学管理;
(六)培训各级质量管理及质量检测人员。
第八条 委托印刷单位质量管理与责任
(一)委托印刷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印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印制产品质量负全责。委托印刷单位分管质量工作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产品印制质量负直接责任;
(二)委托印刷单位必须从装帧设计、原稿整理、材料选用、印刷工艺设计等环节严格把关,不符合印刷适性的工艺不能采用;
(三)委托印刷单位的产品、校样、书稿的质量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质量标准,与承印单位签订合同。付印样要履行签字手续;书稿、校样与承印单位交接要有手续;
(四)委托印刷单位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应予收回或调换。
第九条 印刷单位质量管理与责任
(一)印刷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产品印制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对产品印制质量负全责。负责质量工作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二)印刷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能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具有较好技术工艺水平的质量检查员,严把质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