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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参与重大审批事项的集中现场勘查、专家论证,组织协调和审批;
  (六)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过程中督促有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七)对主办单位的批复意见进行复核,并按照局长授权书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核、审批和发证工作;
  (八)将批复文件,发送申请人;
  (九)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和移交工作;
  (十)对区县水务部门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十一)负责与行政许可审批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局派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首席代表,经局长授权参加与其他部门联合审批事项的办理,可代表局参加联审会议,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意见;负责对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绩效评定、季度和年终考核;负责市水务局与市政府审批办的联系和相关工作的协调,按时向局和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报送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情况。
  第九条 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的接待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为申请人提供热情、便捷的服务,耐心解答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和申请要件,对符合规定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指正或五日内一次性告之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 局行政许可处应当将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在一个工作日内送达局公文处理中心。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主办单位应当对申请事项和相关材料再次进行审查,确需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或需要补充内容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局行政许可处,由行政许可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待申请人补充材料齐全后为正式受理。主办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不通知补充材料的,视为申请材料合格,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在计算。
  主办单位对承办审批的事项应明确专人负责,审批事项涉及局相关单位的,应及时会同相关单位进行研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复意见,送交局公文处理中心。
  第十二条 审批事项复杂、涉及局内部门多或相关单位有分歧意见的,主办业务单位协调不成的报局长审定。
  第十三条 办理审批事项的协办单位,应当配合主办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集体勘查和集中审核,及时出具相关意见,交由主办单位汇总。审批事项需要会签的,参加会签的单位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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