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卫规〔2008〕1号)
各区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的精神,加快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缓解市民看病难问题,根据
卫生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结合深圳实际,现制订《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
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
为加快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
卫生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和深圳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培养目标及要求
通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适应社区卫生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服务要求的全科医师。
二、组织管理及培训机构
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与管理。
根据卫生部关于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要求,经国家或省级基地评估机构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作为我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三、培训对象及规模
拟在本市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