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社区心理卫生:掌握社区居民心理卫生健康状况,有层次地开展社区人群的心理健康指导与心理辅导;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卫生健康教育活动;对精神疾患建立专案管理,定期访视、功能评估与康复管理,落实双向转介制度。
12、全科诊疗与社区护理:具备初步的院前急救的基本知识与技能;落实连续性服务,签约服务居民数逐年增加;严格执行全科诊疗程序,合理使用中西药物,按照规范落实双向转诊;为接诊对象严格按SOAP格式规范书写健康档案;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患者隐私得到保护;落实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工作,健全社区护理规章制度和护理人员岗位职责,定期评价护理质量。
(三)居民满意度评估
居民满意度评估的指标反映社区健康服务水平的状况和特征,通过居民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知晓率、利用率、满意率、推荐率、不满意率等内容调查,反馈居民对社区健康服务的满意情况、不同需要和期望,以及功能的实现程度和服务效果。
三、评估标准
包括具体指标与评分细则(见附件)。
四、评估方法
(一)市、区分别成立本级的社区健康服务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评估专家工作组(管理评估组、业务评估组)。领导小组由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的相关领导组成,负责对整个评估进行指挥协调和巡视监督。管理评估组由社区健康服务技术指导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和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业务评估组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专业指导机构相应的专家组成。具体成员名单在每年考评前由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满意度调查: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专业咨询中介机构,采用统一时间、统一方法和经过调查培训的队伍进行社区卫生服务满意度调查,按照居民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知晓率(权重10%)、利用率(权重10%)、满意率(权重50%)、推荐率(权重10%)、不满意率(权重20%)分别进行并产生满意度总体结果。
(三)举办单位自评:各举办单位组织内部管理人员和业务专家进行自评,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并根据年度评估的要求将年度自评的结果备案。
(四)区级评估:根据评估标准,管理评估组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调查和查阅资料等方法对辖区内所有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举办单位进行评估;业务评估组采取通过信息系统提取客观数据、现场考察、查阅资料、抽样复核和技能考核等方式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进行评估。区级评估可根据各区实际安排每年一至两次,确定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数量、区评得分,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市卫生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