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信息办、市编委办、市发改委等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协调工作组的成员,在对其所属部门进行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时,应当实行回避。

  第六条 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应用绩效、资源整合绩效、管理与安全绩效等方面。

  第七条 绩效评估工作应制定科学、完整的评估指标体系。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要覆盖电子政务管理的全过程。市信息办、政务公开办、监督评议办组织的年度政务网站绩效评估,作为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条 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或每两年评估一次)。协调工作组应于评估当年的第二季度制定出本年度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方案,确定当年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具体对象、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并于具体实施前印发给被评估单位。绩效评估的评估标准原则上保持稳定,根据当年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行适当调整。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方案,由协调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电子政务绩效评估采取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内部自评、和协调工作组组织的外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日常工作、年中检查、年底各项任务目标实现情况和各项评估结果,全面评价整体水平。

  第十条 各单位依据协调工作组关于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本部门电子政务评估的绩效目标和自查自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自查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 协调工作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电子政务自查自评工作,组织对绩效评估的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工作。

  涉及重大应用或重大建设项目评估时,协调工作组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工作程序包括年初部署、年中部门自查和自评、年底工作组检查及综合评议等四个主要环节。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实行百分制,根据分值分为优(90分以上)、良(80分以上不满90分)、中(70分以上不满80分)、低(60分以上不满70分)和差(60分以下)五个档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